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巧益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麟淑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台灣粉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粉紅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12月4 日以「猴子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糖果、餅乾、麵包、蛋糕、馬鈴薯薄片餅乾、玉米酥、羊羹、布丁、巧克力糖、米果、巧果、棒棒糖、夾心餅乾、巧克力餅乾、方塊酥、各式餅乾、即時榖製乾點、蛋糕、泡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82253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實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乃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