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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原告
日商丸松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松村金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參加人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瑞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78年7 月8 日以「建利及圖CHIEN-LI」商標作為其註冊第231628號「建利及圖」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乾鮮、醃漬、冷凍肉食、果蔬」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472667號聯合商標,權利期間自79年1 月16日至82年12月31日止,復延展註冊至102 年12月31日止。嗣該聯合商標於現行商標法92年11月28 日 修正施行後,依現行商標法第86條第1 項規定,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原告於98年9 月1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4 月20日以中台廢字第98022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乾鮮、醃漬、冷凍果蔬』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各種乾鮮、醃漬、冷凍肉食』商品之註冊,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7 月13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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