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家博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57號原 告 家博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湧彥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29日以「愛菲爾EIFFEL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組合櫃」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44057 號商標。嗣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100000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0月5 日經訴字第100061047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艾菲而實業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