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8號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周正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正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77年2 月23日以「魔法」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蜜餞、糖餞、餅乾、乾點、麵包、蛋糕、蛋酥、蛋捲、蛋酥、米果、洋芋片、洋蔥片、洋芋捲、洋蔥捲、洋芋粒、洋蔥粒」商品,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413630號商標,權利期間自77年9 月16日起至87年9 月15日止。嗣經原告二次申准延展註冊,指定使用於「蜜餞、糖果、餅乾、沙其瑪、爆玉米花、麵包、蛋糕、蛋酥、蛋捲、米果、洋芋片、洋蔥片、洋芋粒、洋蔥粒、洋芋捲、洋蔥捲」商品,權利期限至107 年9 月15日止。其後,參加人周正道主張該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 年」之情事,於98年4 月24日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應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事,於100 年7 月22日以中台廢字第98007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其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