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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聲后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宏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后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聲后」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電腦程式、電腦軟體、電腦韌體、…個人電腦…」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6993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聲后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6日中台異字第98086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369931 號『聲后』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0060953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聲后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聲后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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