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伯綸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竹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聲后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宏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后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3 日以「聲后」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電腦程式、電腦軟體、電腦韌體、…個人電腦…」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6993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聲后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1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6日中台異字第98086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369931 號『聲后』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0060953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聲后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聲后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