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律師 徐嘉男律師 游昕儒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顏杏娟 參 加 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 代 表 人 Ruby Zefo(齊露比)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陳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100 年6 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艾迪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