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原 告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寶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錦玟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記載「法官王俊雄」,應更正為「法官汪漢卿」。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