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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原告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寶堂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錦玟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記載「法官王俊雄」,應更正為「法官汪漢卿」。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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