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 原告
-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寶堂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玟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記載「法官王俊雄」,應更正為「法官汪漢卿」。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