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
- 原告
-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淑金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聯強皮件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聯強皮件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聯強皮件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23日以「伯爵鴨PJ. DUC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珠包、腰包、皮箱、鞋袋、手提箱、旅行箱、購物袋、公事包、行李袋、鑰匙包、化粧包、化粧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用提背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46144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9年9 月30日以中台評字第990078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9 日經訴字第10006097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聯強皮件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聯強皮件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