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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王美花

  • 原告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商巴第尼特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原 告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英津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法商巴第尼特公司 代 表 人 瓊-馬克.亞伯特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巴第尼特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愛德華」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葡萄酒、酒( 啤酒除外) 、含酒精之飲料( 啤酒除外) 」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94880 號商標在案。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系爭商標有違上開規定第13款情形,應為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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