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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原告
星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雪娥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琬鈴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解德泉(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5 日以「YANGCNC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金屬加工機械、金屬加工車床、金屬加工中心機、機器人、機械手臂、金屬加工磨床、金屬加工鑽床、金屬加工銑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48730 號商標。嗣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於99年10月26日以中台評字第980308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248730 號『YANGCNC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12日經訴字第100060983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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