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月5日以「i-water」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礦泉水、山泉水、鋰鹽礦水、餐用礦泉水、蒸餾水、鈣離子水、果汁冰水(飲料)、纖維飲料、包裝飲用水、純水、杯裝水、加味水、冰河水、活性水、離子水、水(飲料)、清涼飲用水、電解離子水、水果醋飲料、清涼飲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27825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96年9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嗣參加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9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3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4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0984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