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炘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原 告 炘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易霖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瑞士商泰科國際服務公司 代 表 人 詹姆士 德瑞斯可 送達代收人 潘昭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士商泰科國際服務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 月25日以「GoTyc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 類之「汽車零組件、機車零組件、活塞、軸承、曲軸、離合器、離合器蓋、離合器圓盤、汽缸、汽缸套、活塞環、火星塞、剎車蹄片、剎車來令、空氣濾清器、剎車碟、引擎架、汽車傳動裝置、起動裝置」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97538 號商標(權利期間:97年1 月16日至107 年1 月15日)。嗣參加人瑞士商泰科國際服務公司於98年4 月22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9年7 月30日中台評字第980127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1297538號「GoTyco」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099060452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