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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上訴人
呂淑謙
被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8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高雄市部分),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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