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呂淑謙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8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高雄市部分),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