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炳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國雄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6 日本院100 年度行專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