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尹佐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原 告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鎮奇(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致公司)前於民國97年3 月7 日以「散熱風扇之絕緣基座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0386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3706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4 月25日(100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020335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8 月17日經訴字第100061031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對系爭專利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力致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力致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