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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林昌慧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倉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12月6 日以「軸承保護蓋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022144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212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前揭規定,並於100 年5 月5 日以(100 )智專三(三)5051字第10020374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8 月25日經訴字第100061032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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