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世生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修言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 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皓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翌潤公司)前於民國94年9 月13日以「工具夾持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575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8448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並於97年10月3 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7205289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翌潤公司不服,訴經經濟部駁回訴願後,向本院提行政訴訟。經本院審理,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以98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撤銷經濟部之訴願決定及前揭處分,該判決並於98年12月8 日確定。其後,翌潤公司與參加人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參加人為存續公司。另原告亦於99年1 月7 日針對本案補充舉發理由及證據,並據參加人答辯在案。經被告辦理面詢並重行審酌後,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於100 年5 月10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10020390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重為本件「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0 年8 月9 日經訴字第1000610290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