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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楊敏聰、王美花

  • 原告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李月照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原 告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敏聰 訴訟代理人 林火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李月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月照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10日以「二次電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2081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7917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0 年1 月28日(100 )智專三(二)04129 字第10020080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8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3 17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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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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