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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 當事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1年6 月28日以「插座連接器」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1209769號審查,於93年4 月29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483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9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同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及第5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以100 年5 月17日(100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020413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9 月6 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374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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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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