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1年6 月28日以「插座連接器」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1209769號審查,於93年4 月29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483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9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同法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及第5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以100 年5 月17日(100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020413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9 月6 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374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