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永耀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蔣文正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永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原告為第95124483號「線性滑軌保持器」發明專利權人,參加人前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及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原告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並經被告核准後,由被告為審查,詎被告審查後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為由為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