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原 告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德宙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3 日以「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10003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85002號專利證書,參加人復於97年3 月28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第5 圖之更正本,經被告認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准予更正。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92年7 月16日)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 月10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0406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100060956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