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德宙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玉文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1 月3 日以「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10003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85002號專利證書,參加人復於97年3 月28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第5 圖之更正本,經被告認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准予更正。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92年7 月16日)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 月10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0406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100060956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