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隆承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原 告 隆承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雪卿(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黃翹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翹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22日以「電連結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8815號審查,發給新型第M30088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黃翹生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2日(99)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920838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65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黃翹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黃翹生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