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 原告
- 合成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水心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張乙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乙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張乙好前於93年10月6 日以「園藝用剪」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27065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其後,參加人於98年1 月23日補充舉發答辯時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原告乃再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以更正本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