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 原告
- 許瓊方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5 月18日以「開關」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861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496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9 月1 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625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65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