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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許瓊方
訴訟代理人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5 月18日以「開關」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861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496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9 月1 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625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65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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