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6 月10日以「具交流電源控制之無刷直流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2115777號審查及再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9225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6月10日以該第92 115777號發明專利案(以下稱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於97年8月21日舉發答辯階段更正系爭專利 之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復於98年5月21日補充答辯時 ,再次更正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參加人復於99年5月10日就98年5月21日更正本提出補充舉發理由,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案經被告審認系爭專利98年5月21日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 圍更正本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准予更正。並依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內容予以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於99年11月1日以(99)智 專三㈡04087字第09920787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6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