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 原告
- 施新和織帶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正陣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尤涵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涵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參加人所有第94217694號「彈性透氣之織物」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為由,於98年9月23日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專利權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