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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施新和織帶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正陣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尤涵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涵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參加人所有第94217694號「彈性透氣之織物」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為由,於98年9月23日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專利權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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