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允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新羱(董事)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中教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光輝(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教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4 月3 日以「接線端子座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55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987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中教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教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8 月24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9205890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100060974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