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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原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廖鉦達 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11月9 日以「高鋼性抗震承載平台之動能吸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123709號審查,於94年5 月19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0783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於95年5 月23日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11月29日以(99)智專三(三)06001 字第09920864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5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00609901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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