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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凌海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振來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派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1年3月21日以「可收納接收器之無線輸入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120346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第三人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2752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年1月19日以(100)智專三㈠04076字第10020041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5月5日經訴字第100060991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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