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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陳貴安
送達代收人
陳一川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 月9 日以「提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0032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670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5 月2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0 年4 月19日以(100 )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100203155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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