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雙慶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3年11月26日以「排氣管保護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4583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7年5 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為由,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