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 告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永財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永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5 月12日以「同步運轉之滾柱保持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511699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8821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2 月22日以(100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10020139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1004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