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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何君豪

原告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崇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林釣雄
參加人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勝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6209514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185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25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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