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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禾
送達代收人
蘇嘉雯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耀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5517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8年7 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並無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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