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 原告
-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禾
- 送達代收人
- 蘇嘉雯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耀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5517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8年7 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並無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