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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丁財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文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86年9 月22日以「過濾機之濾芯壓盤及螺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8621614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4409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展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1 月24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0200601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10086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昇展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昇展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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