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
- 原告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再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再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