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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原告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再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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