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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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對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主張「第三人『並非不願』代繳,而是要等最高行政法院就訴訟救助確定敗訴後,才依訴訟救助精神代繳,此與拒繳不同。」然對於其何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未釋明,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1年10月3日法扶芳字第1010000731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