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黃真珠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江郁仁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淳
- 參加人
- 金味泉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江河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七點第七行所載「……是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就系爭商標應作成『准予』註冊之行政處分……」,應更正為「……是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就系爭商標應作成『撤銷』註冊之行政處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