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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李得灶蔡惠如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小林 章一、王美花、林東薰

  • 原告
    日商奧比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0號原 告 日商奧比虹股份有限公司(ALBION CO., LTD.) 代 表 人 小林 章一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東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6年7 月26日以「MOISTURE CHIFFON 」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妝品、香水」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01303822號商標。嗣參加人盛香堂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確有上揭事由,而為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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