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鄭文瑞
- 上訴人宇宙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宇宙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瑞典商H &M 海恩斯莫里斯公司(H &MHennes &M auritz AB )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45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未據上訴人提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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