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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代表人
齊露比 (Ruby Zefo)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馬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83年6 月24日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電腦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之服務,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7397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84年1 月1 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復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使用於前揭服務,權利期限至103 年12月31日止。嗣原告於96年7 月2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4 月11日中臺廢字第L0096023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7年8 月21日經訴字第970611188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並經本院以97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其後,原告再於99年5 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再為審查,以99年7 月23日中臺廢字第L0099022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復經被告以99年8 月5 日(99)智商800 字第9980372000號函撤銷前揭處分,並於重行審查後,另以100 年7 月7 日中臺廢字第L009904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1000610661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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