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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5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原告
印尼商補里努莎伊卡補莎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漢 阿路多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複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加人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前於民國92年9 月25日以「舒柔」商標,指定使用於申請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紙餐巾、紙桌巾、紙手帕、紙桌布、紙圍巾、紙毛巾、紙浴巾、紙抹布、紙巾、面紙、衛生紙、化妝紙、餐巾紙、濕紙巾、卸妝用紙巾、吸油面紙、衛生用紙、紙製桌墊、紙餐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12155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申請廢止時(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99年11月22日申請廢止,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3 月29日以中台廢字第L00990594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1 年8 月28日經訴字第101061099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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