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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李得灶蔡如琪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尾崎博志、王美花、郭淑雲

  • 原告
    日商桃之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84號原 告 日商桃之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尾崎博志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陳雅惠律師 桂齊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 加 人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淑雲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日商伯布森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2 月1 日以「BOBSON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註冊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褲子、牛仔褲、牛仔衣、襯衫、西裝、休閒服、T 恤、內衣、內褲、童裝、男裝、女裝、西褲、羽絨衣」商品(下稱系爭商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422140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9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7 月31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後系爭商標於100 年7 月1 日經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參加人原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而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修正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1 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9081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1月7 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37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已於102 年3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聲明參加訴訟並為陳述,且庭呈行政參加訴訟狀,復經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參加人之聲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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