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鋐懋國際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原 告 鋐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瑞憶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憶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以「征服CONQUER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數位相機、藍芽接收器、數位液晶相框、MP3/MP4播放器、數位影音光碟播放器、攜帶式影音播放器、數位電視訊號接收器、衛星天線接收器、全球定向衛星接收器、全球定向衛星發射器、通訊器材、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用電腦導航裝置、導航儀器、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發光二極體、攜帶式導航裝置、電子自動導航儀。」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336991 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7年11月16日至107年11月15日)。嗣參加人瑞憶科技 有限公司於98年7月15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 第1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99 年11月22日中台評字第H00980231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33699 1號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並 於100年1月14日訴願階段就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向被告申請分割,經其核准分割為註冊第1452736號及第1452737號商標,其中註冊第145273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係指 定使用於前揭第9類之「數位相機、藍芽接收器、數位液晶 相框、MP3/MP4播放器、數位影音光碟播放器、攜帶式影音播放器、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發光二極體、攜帶式導航裝置、電子自動導航儀」商品;另註冊第1452737號商標係指定 使用於前揭第9類之「數位電視訊號接收器、衛星天線接收 器、全球定向衛星接收器、全球定向衛星發射器、通訊器材、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用電腦導航裝置、導航儀器」商品,因基礎事實已有變更,被告旋於100年2月24日以(100)智 商00438字第10080044180號函自行撤銷前揭處分,並經經濟部100年3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2573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 不受理之決定。嗣被告函請參加人於指定期間內聲明是否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評定,參加人逾期未為聲明,被告乃以全部續行評定論。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註冊第1131336、1329202號「征服者CONQUEROR」商標構成近似,且 指定使用商品與服務亦構成類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乃以100年8月17日中台評字第H0100021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001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周其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