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歐麗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原 告 歐麗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容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德商‧雅莉格絲有限公司(ELEGANCE GMBH) 代 表 人 侯斯特羅斯(HORST ROSE)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雅莉格絲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9年2 月10日以「艾力根查ELEGANZ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領帶、襪子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3504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100 年8 月24日中臺異字第G0100007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00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