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葉豐榮、王美花、徐安旋
- 原告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原 告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豐榮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9 月15日以「青啤」商標,指定使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淡啤酒、麥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136654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 :98年6月16日至108年6月15日)。嗣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0年9月29日中台評字第H00990377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2月8日經訴 字第1010610077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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