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唐欽崇、王美花
- 原告昌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法人、PMENT INC.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原 告 昌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欽崇(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ARC'TERYX EQUIPMENT INC.) 代 表 人 湯姆賀伯斯特(TOM HERBST)(顧問Consigliere)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3年5 月18日「始祖鳥Archaeopteryx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0類之「衣服」商品,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民國88年1 月26日正式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677682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下稱亞克特瑞希公司)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於99年8 月18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11月22日中台廢字第99042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677682號『始祖鳥Archaeopteryx 』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22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亞克特瑞希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亞克特瑞希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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