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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李得灶何君豪蔡惠如

  • 當事人
    瑪得利服飾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羅伯蘇頓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原 告 瑪得利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竑叡(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羅伯蘇頓(Robert Sutton)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伯蘇頓(Robert Sutton)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秋羅服飾有限公司前於民國70年4 月22日以「百帝及圖BIRDIE(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44類之「各種男女服裝、內衣及其他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88年1 月26日正式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中央標準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62987號商標,於90年11月26日經核准延展註冊於「各種男女服裝、內衣」商品(下稱系爭商標)。嗣系爭商標經多次移轉,被告於91年8 月22日以(91)智商0103字第910070588 號函核准移轉登記予原告。美籍‧羅伯蘇頓於96年5 月17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8年2 月17日中台廢字第96016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即第1 次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被告另於同年4 月29日以(98)智商0604字第0988 0199700號函自行撤銷前揭處分,並重行審查而以100 年1 月7 日中台廢字第98006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即第2 次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 月1 日經訴字第1000610131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嗣被告依前揭確定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查,以同年11月15日中台廢字第1000376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即第3 次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14日經訴字第010061023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羅伯蘇頓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羅伯蘇頓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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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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