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 原告
- 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金秋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尤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1月8 日以「SYNTEC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銑床用高度設定器、三軸設定器、尋邊器、刀具設定儀、車床用量表、銑床用量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31249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97年6 月1 日至107 年5 月31日)。嗣參加人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乃以100 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H01000168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028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