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李得灶、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王美花、鄭銘鈞
- 當事人張清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勝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原 告 張清崴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勝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銘鈞(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以「Dr. Sara Lab+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美容敷面劑、面膜粉、敷面膜、天然面膜、美白面膜、美白護膚霜、美膚油、潤膚油膏、保養品、防皺霜、除皺霜、美白霜、按摩霜、敷面霜、清潔霜、清潔乳液、潤膚乳液、防晒乳液及護膚乳液」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7939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勝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醫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4 月23日中台異字第G098089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勝醫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12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4665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並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遂以100 年12月21日中台異字第G0100083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4 月18日經訴字第101061036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勝醫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勝醫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佳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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